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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萬元以下
1,500元
2,250元
逾10萬元~100萬元部分
130元/萬
195元/萬
100萬元
13,200元
19,800元
逾100萬元~1000萬元部分
117元/萬
175.5元/萬
1000萬元
118,500元
177,750元
逾1000萬元~1億元部分
88元/萬
132元/萬
1億元
910,500元
1,365,750元
逾1億元~10億元部分
77元/萬
115.5元/萬
10億元
7,840,500元
11,760,750元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99元/萬
備註: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費用徵收標準:【司法院辦案小工具】。〔查詢路徑:司法院/便民服務/系統服務/辦案小工具/通用/司法規費試算〕
本院所屬高等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於113年12月30日發布「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上開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第3條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
例如:訴訟標的金(價)額1,500萬元
第一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88(元/萬)+118,500元=162,500元
第二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132(元/萬)+177,750元=243,750元
非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非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第一審
第二、三審
4,500元
6,750元
備註: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第2項甲類及乙類事件。
再審及第三人撤銷之訴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再審之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
聲請再審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500元
1,500元
抗告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抗告/再為抗告
第一審
第二、三審
抗告 / 再為抗告
1,500元
1,500元
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
免徵
聲請事件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聲 請 事 件
徵收裁判費用
備註
聲請迴避
500元
法院職員於有本款之聲請而迴避者,聲請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法院應主動告知其權利)
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500元
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
500元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500元
異議有理由者,異議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法院應主動告知其權利)
聲請發支付命令
500元
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起訴
500元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1,000元
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
1,000元
聲請回復原狀
1,000元
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1,000元
聲請許可承當訴訟
1,000元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
1,000元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第485條第1項但書、第4項、第486條第2項但書,提出異議
1,000元
異議有理由者,異議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
(法院應主動告知其權利)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1,000元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
3,000元
聲請調解 家事事件法第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2章、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36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標的金(價)額
徵收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
5,000元
非財產權事件
免徵
▍家事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標準表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未滿10萬元者
75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5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4,5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6,000元
1億元以上者
7,500元
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1,500元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民事保護令(聲請、撤銷、變更、延長)
免徵,並免徵郵電送達費
備註:依法院裁定或指示,向法院陳報或提出財產清冊、遺產清冊、監護事務之報告、結算書、陳報遺產、償還遺產債務或處理遺產之狀況,或為生存之陳報,免徵費用。
聲請調解 家事事件法第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2章、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36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標的金(價)額
徵收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
5,000元
非財產權事件
免徵
調解程序中,合意聲請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或第36條之裁定
免徵
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
抗告/再抗告
1,500元
保護令事件之抗告/再抗告
免徵,並免徵郵電送達費
暫時處分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6條
聲請暫時處分
免徵
履行勸告 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第4項
聲請法院調查義務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500元
家事提存事件 提存法第28條
清償提存費
提存金額或價額
非訟事件徵收費用
未滿1萬元
100元
1萬元以上,未滿10萬元
500元
10萬元以上
1000元
擔保提存費
500元
發布日期 : 108-07-29
更新日期 : 114-01-06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